准备

应对当前和即将出台的气候法规和政策
全球如何组织气候行动,以及全球行动如何影响企业
世界各地的许多国际组织和地方/国家政府都在动员气候行动。某些类型的行动,如国际和国内政策目标,为立法监管提供方向性指引,而其他类型的行动,如气候政策,推动区域气候行动。再比如企业报告标准和框架,最初作为自愿行动的指南,后逐步被政府和市场采纳为强制性要求。
框架和标准
气候信息报告和净零目标设定的自愿框架和标准为气候监管和政策行动奠定了基础。这些框架和标准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们具有全球普适性,已被企业和金融机构广泛采用。例如,已有5000多家公司参照科学碳目标(SBTi)设定减排目标。超过4000家公司采纳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的财务报告框架,该框架于2023年并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1).
许多气候信息披露法规都是参照这些自愿性框架制定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24年3月通过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则严格遵循TCFD建议)。包括TCFD在内的自愿性框架已成为制定通用报告标准(如ISSB IFRS S2)的基础,这些标准由监管专业人士设计,供监管机构采用。因此,自愿性框架和标准可以成为企业监管结构的一部分。
政策目标、政策和法规
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诺实现“净零排放”,150个国家已批准或提出“净零排放”目标(2023年8月),覆盖全球89%以上的人口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实现承诺的战略,全球各地的监管和政策行动可能会加强。(2)。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实现承诺的战略,全球各地的监管和政策行动可能会加强。
部分法规和倡议概述
下文概述了各类气候行动,并简要介绍了一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倡议和法规:
类别 | 说明 | 部分关键举措 |
国际和国内政策目标 | - 为气候雄心提供依据的高级别政策 - 重要性:通常表明未来政策和法规的方向、重点和严格程度 | - 《巴黎协定》 - 国家净零目标(如《欧洲气候法》) |
气候政策 | - 由政府机构通过的政策,可能包括要求、替代方案和/或通过补贴等方式激励绿色转型的措施(气候政策通常由法规支持,以落实政策意图) - 重要性:气候政策往往直接影响气候行动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 - 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和《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 欧盟绿色协议产业计划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未详述) |
法规 | - 政府机构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如适用于公司的要求) - 重要性:法规可能会增加不作为的成本,要求采取某些行动,或禁止其他行动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 欧盟分类法 - 日本金融厅。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其他几个大型资本市场正在实施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新要求(未详细介绍) - 其他基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 的报告法规(香港、新加坡、英国) |
报告标准 | - 标准是 “官方的” ,通常由市场采用,也可由监管机构采用 - 重要性:监管机构通过后对公司提出进一步的披露要求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S2 - 《欧盟可持续报告准则》(针对受CSRD监管的公司,约50,000家公司,包括约10,000家非欧盟公司) -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
企业行动框架(包括金融机构) | - 报告框架(全部为自愿性质) - 重要性:提供指导方针,有时还提供最佳实践,这往往会影响市场对公司行动的看法 | - 科学碳目标倡议 -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 -(IS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1和S2) -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 - 基于科学的自然目标 |
下面简要列出了上述每个类别中选定的重要举措:
标题(定稿年份) | 详细信息 |
国际和国内政策目标 | |
国际《巴黎协定》(2015 年) | - 全球的总体目标是“将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2°C以内”。 - 但也要尽最大努力,“将升温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1.5°C的范围内”。 - 194个缔约方和欧盟签署 |
《欧洲气候法》(2021 年) | - 欧洲经济和社会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 根据“减碳55”(Fit for 55)计划,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55%的目标 |
气候政策 | |
美国:《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IIJA)和《通胀削减法案》(IRA)(2021 年和 2022 年) | - 这些法案为气候和可持续能源项目指定了 4790 亿美元的公共资金,其中包括 - 清洁发电:太阳能、风能、核能和储能 - 电网:互联、电网韧性和能效 - 新能源与碳捕集:氢气、CCUS 和直接空气捕获 - 清洁技术投资,包括电气化和可持续交通: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和可持续航空燃料 |
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2023 年) | - CBAM 将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碳税: - 作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补充,该体系创建了世界上最大的总量控制与交易碳市场。总量控制与交易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可以根据最大排放量(或上限)获得或购买排放配额,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进行碳配额交易,从而形成一个碳配额市场 - 2023年开始向欧盟报告外国进口商的碳排放量 - 适用于与某些碳密集型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碳排放 - 通过购买碳证书发挥作用,如果证明一家公司已经在其他地方缴纳了碳税,则可以获得补偿 - 从2026年开始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 碳税有望在欧盟境内生产商与境外生产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中发挥关键作用,因为境内生产商通常面临更严格的气候法规 |
欧盟:绿色协议产业计划(GDIP)(2023年) | - 欧盟GDIP是一项旨在使清洁技术受益的广泛计划,包含许多组成部分和五大支柱: - 监管:为绿色科技制定并简化可预测的法规 - 财政:放宽国家援助规则,允许竞争性补贴和更快地获得资金 - 技能:提高绿色技能差距的透明度,推动欧盟国家之间的资格认可,提高技能水平 - 贸易:提出了《关键原材料法》,激励非欧盟国家出口,并采用贸易保护机制,打造更具韧性的供应链 - 激励措施:为可持续倡议分配 3,570 亿欧元(3,890 亿美元)的补贴 |
法规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 (2024年3月通过)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 温室气体排放 - 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 为应对风险而建立的管理和程序 - 为公开设定的气候目标提供支持信息 -与小公司相比,对大公司采用分阶段方法 - 符合TCFD框架(由ISSB监督,自2023年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S2采用该框架)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2023 年) | - 扩展并修订了《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该指令是 2014年颁布的一项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非财务可持续性信息的指令 - 要求公司按照《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披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信息,其中包括11个不分行业的(不仅是气候)ESG主题 - 与NFRD相比,将范围扩大到更多公司(估计有50,000家欧盟公司和10,000家非欧盟公司),并要求公司报告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要求提供保证,并要求纳入财务报表- 双重重要性(见第2.1节:进行重要性评估),要求公司报告其业务如何受到气候相关风险的影响(“由外而内”),以及其活动如何影响社会和环境(“由内而外”)。 - 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大范围,从2024年只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大型实体,到2026年中小型企业受到影响,再到2028年起非欧盟公司也要遵守规定 - 符合TCFD框架(由ISSB监督,自2023年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S2采用该框架) |
《欧盟分类法》与《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 (SFDR)(2020年) | - 《欧盟分类法》和《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以金融机构为目标,旨在重新引导资本流向可持续投资并提高透明度。具体而言,它们要求金融机构: - 确保营销材料不与产品和实体层面的披露内容相矛盾 - 更新内部投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政策,以考虑可持续发展风险 - 确保获取评估可持续性风险和主要不利影响所需的ESG数据 - 披露并定期报告实体和产品层面的可持续性风险和主要不利影响因素 |
日本金融厅(2022年) (3) | -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 - 与TCFD框架保持一致(由ISSB监督并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S2) |
其他基于 ISSB 的法规 | - 新加坡计划将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ISSB气候相关信息扩大到所有年收入至少10亿新元(7.4亿美元)的公司 - 香港已为所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上市的公司制定了ISSB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 英国要求所有公开上市的公司以及所有大型私营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进行ISSB与气候相关的披露 |
标准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SSB S1和S2 气候相关披露(2023年) | - 气候相关信息的通用报告标准 - S1规定了投资者披露气候风险和机遇的要求,S2涉及向通用财务报告用户披露相同主题的信息 - 整合并完全符合TCFD建议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ISSB于2023年接管TCFD的监督职责 |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定期更新) | - 提供最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工具 - 包括《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首次发布)和《企业价值链(范围3)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
企业行动框架 | |
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2015年至今 ) | - 目标设定倡议,核实并帮助公司(主要)设定气候和净零目标 - 根据将排放量限制在1.5°C的要求,确定“ 以科学为依据” 的目标设定指南 - 一般来说,包括范围1、2 和3的排放 - 为特定部门提供指导 |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2017年) | - 企业和金融机构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气候披露框架 - 基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衡量标准和目标的11项建议披露内容- 注重财务重要性 - 2023年并入ISSB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S2 |
联合国可持续金融高级别 专家组(HLEG)建议 (2022年) | - 高级别专家组是一个联合国实体,致力于制定可持续发展融资的高级别指南,提出了十项主要建议,包括: - 宣布“净零”承诺,明确以1.5°C为模型的中期目标 - 计算整个价值链中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 - 仅将碳信用额用于价值链之外的减排活动 - 制定并披露转型计划,以支持公正转型 |
基于科学的自然目标(SBTN)(2023年至今) | - SBTN提供了一个评估组织对其环境(除气候之外)影响的框架,并倡导五步流程: - 评估:公司对自然影响的高级别评估 - 解释并确定优先次序:缩小影响范围以确定优先次序 - 衡量、设定和披露:设定优先领域的目标 - 法案和路径尚未发布 |